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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智企税代理记账公司
联系人:辛美华 女士 (会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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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133567551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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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133710783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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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税务规定须知 |
1.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3.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5.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6.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
7. 有限公司至少应有一位股东,一人有限公司*低注册资金10万人民币,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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